第二六一条

  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

  任何种类的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的部署和使用不应对已确定的国际航路构成障碍。

  第二六二条

  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

  本节所指的设施或装备应具有表明其登记的国家或所属的国际组织的识别标志,并应具有国际上议定的适当警告信号,以确保海上安全和空中航行安全,同时考虑到主管国际组织所制订的规则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