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一条 使用程序的机会

  1.本部分规定的所有解决争端程序应对各缔约国开放。

  2.本部分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应仅依本公约具体规定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开放。

  第二百九十二条 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

  1.如果缔约国当局扣留了一艘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的船只,而且据指控,扣留国在合理的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保经提供后仍然没有遵从本公约的规定,将该船只或其船员迅速释放,释放问题可向争端各方协议的任何法院或法庭提出,如从扣留时起十日内不能达成这种协议,则除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外,可向扣留国根据第二百八十七条接受的法院或法庭,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

  2.这种释放的申请,仅可由船旗国或以该国名义提出。

  3.法院或法庭应不迟延地处理关于释放的申请,并且应仅处理释放问题,而不影响在主管的国内法庭对该船只、其船主或船员的任何案件的是非曲直。扣留国当局应仍有权随时释放该船只或其船员。

  4.在法院或法庭裁定的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保经提供后,扣留国当局应迅速遵从法院或法庭关于释放船只或其船员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