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1.理事会应由大会按照下列次序选出的三十六个管理局成员组成:

  (a)四个成员来自在有统计资料的最近五年中,对于可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所产的商品,其消费量超过世界总消费量百分之二,或其净进口量超过世界总进口量百分之二的那些缔约国,无论如何应有一个国家属于东欧(社会主义)区域,和最大的消费国;

  (b)四个成员来自直接地或通过其国民对“区域”内活动的准备和进行作出了最大投资的八个缔约国,其中至少应有一个国家属于东欧(社会主义)区域;

  (c)四个成员来自缔约国中因在其管辖区域内的生产而为可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的主要净出口国,其中至少应有两个是出口这种矿物对其经济有重大关系的发展中国家;

  (d)六个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缔约国,代表特别利益。所代表的特别利益应包括人口众多的国家、内陆国或地理不利国、可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的主要进口国、这些矿物的潜在的生产国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

  (e)十八个成员按照确保理事会的席位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公平地区分配的原则选出,但每一地理区域至少应有根据本项规定选出的一名成员。为此目的,地理区域应为非洲、亚洲、东欧(社会主义)、拉丁美洲和西欧及其他国家。

  2.按照第1款选举理事会成员时,大会应确保:

  (a)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有和它们在大会内的代表权成合理比例的代表;

  (b)不具备第1款(a)、(b)、(c)或(d)项所列条件的沿海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有和它们在大会内的代表权成合理比例的代表;

  (c)在理事会内应有代表的每一个缔约国集团,其代表应由该集团提名的任何成员担任。

  3.选举应在大会的常会上举行。理事会每一成员任期四年。但在第一次选举时,第1款所指每一集团的一半成员的任期应为两年。

  4.理事会成员连选可连任;但应妥为顾及理事会成员轮流的相宜性。

  5.理事会应在管理局所在地执行职务,并应视管理局业务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三次。

  6.理事会过半数成员构成法定人数。

  7.理事会每一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

  8.(a)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过半数成员作出。

  (b)关于在下列条款下产生的实质问题的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但这种多数应包括理事会的过半数成员:第一百六十二条第2款(f)项,(g)项,(h)项,(i)项,(n)项,(p)项和(v)项;第一百九十一条。

  (c)关于在下列条款下产生的实质问题的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作出,但这种多数应包括理事会的过半数成员:第一百六十二条第1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2款(a)项;(b)项;(c)项;(d)项;(e)项;(l)项;(q)项;(r)项;(s)项;(t)项;在承包者或担保者不遵守规定的情形下(u)项;(w)项,但根据本项发布的命令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十天,除非以按照(d)项作出的决定加以确认;(x)项;(y)项;(z)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第2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3款;附件四第十一条。

  (d)关于在下列条款下产生的实质问题的决定应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第一百六十二条第2款(m)项和(o)项;对第十一部分的修正案的通过。

  (e)为了(d)项、(f)项和(g)项的目的,“协商一致”是指没有任何正式的反对意见。在一项提案向理事会提出后十四天内,理事会主席应确定对该提案的通过是否会有正式的反对意见。如果主席确定会有这种反对意见,则主席应于作出这种确定后三天内成立并召集一个其成员不超过九人的调解委员会,由他本人担任主席,以调解分歧并提出能够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提案。委员会应迅速进行工作,并于十四天内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如果委员会无法提出能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提案,它应于其报告中说明反对该提案所根据的理由。

  (f)就以上未予列出的问题,经理事会获得管理局规则、规章和程序或其他规定授权作出的决定,应依据规则、规章和程序所指明的本款各项予以作出,如果其中未予指明,则依据理事会以协商一致方式于可能时提前确定的一项予以作出。

  (g)遇有某一问题究应属于(a)项、(b)项、(c)项或(d)项的问题,应根据情况将该问题作为在需要较大或最大多数或协商一致的那一项内的问题加以处理,除非理事会以上述多数或协商一致另有决定。

  9.理事会应制订一项程序,使在理事会内未有代表的管理局成员可在该成员

  提出要求时或在审议与该成员特别有关的事项时,派出代表参加其会议,这种代表应有权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