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二条 权力和职务

  1.理事会为管理局的执行机关。理事会应有权依本公约和大会所制订的一般政策,制订管理局对于其权限范围以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所应遵循的具体政策。

  2.此外,理事会应:

  (a)就管理局职权范围内所有问题和事项监督和协调本部分规定的实施,并提请大会注意不遵守规定的情事;

  (b)向大会提出选举秘书长的候选人名单;

  (c)向大会推荐企业部董事会的董事和企业部总干事的候选人;

  (d)在适当时,并在妥为顾及节约和效率的情形下,设立其认为按照本部分执行其职务所必要的附属机关。附属机关的组成,应注重其成员必须对这种机关所处理的有关技术问题具备资格和才能,但应妥为顾及公平地区分配原则和特别利益;

  (e)制定理事会议事规则,包括推选其主席的方法;

  (f)代表管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同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缔结协定,但须经大会核准;

  (g)审查企业部的报告,并将其转交大会,同时提交其建议;

  (h)向大会提出年度报告和大会要求的特别报告;

  (i)按照第一百七十条向企业部发出指示;

  (j)按照附件三第六条核准工作计划。理事会应于法律和技术委员会提出每一工作计划后六十天内在理事会的会议上按照下列程序对该工作计划采取行动:

  (l)如果委员会建议核准一项工作计划,在十四天内理事会如无任何成员向主席书面提出具体反对意见,指称不符合附件三第六条的规定,则该工作计划应视为已获理事会核准。如有反对意见,即应适用第一百六十一条第8款(c)项所载的调解程序。如果在调解程序结束时,反对意见依然坚持,则除非理事会中将提出申请或担保申请者的任何一国或数国排除在外的成员以协商一致方式对工作计划不予核准,则该工作计划应视为已获理事会核准;

  (2)如果委员会对一项工作计划建议不予核准,或未提出建议,理事会可以出席和参加表决的成员的四分之三的多数决定核准该工作计划,但这一多数须包括参加该次会议的过半数成员;

  (k)核准企业部按照附件四第十二条提出的工作计划,核准时比照适用(j)项内所列的程序;

  (l)按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4款和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对“区域”内活动行使控制;

  (m)根据经济规划委员会的建议,按照第一百五十条(h)项,制定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以保护发展中国家使其不致受到该项中指明的不良经济影响;

  (n)根据经济规划委员会的意见,向大会建议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0款所规定的补偿制度或其他经济调整援助措施;

  (o)(1)向大会建议关于公平分享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以及依据第八十二条所缴费用和实物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独立或其他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需要;

  (2)在经大会核准前,暂时制定并适用管理局规则、规章和程序及其任何修正案,考虑到法律和技术委员会或其他有关附属机构的建议。这种规则、规章和程序应涉及“区域”内的探矿、勘探和开发以及管理局的财务管理和内部行政。对于制定有关多金属结核的勘探和开发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应给予优先。有关多金属结核以外任何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应于管理局任何成员向其要求制订之日起三年内予以制定。所有规则、规章和程序应于大会核准以前或理事会参照大会表示的任何意见予以修改以前,在暂时性的基础上生效;

  (p)审核在依据本部分进行的业务方面由管理局付出或向其缴付的一切款项的收集工作;

  (q)在附件三第七条有此要求的情形下,从生产许可的申请者中作出选择;

  (r)将管理局的年度概算提交大会核准;

  (s)就管理局职权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的政策,向大会提出建议;

  (t)依据第一百八十五条,就暂停成员权利和特权的行使向大会提出建议;

  (u)在发生不遵守规定的情形下,代表管理局向海底争端分庭提起司法程序;

  (v)经海底争端分庭在根据(u)项提起的司法程序作出裁判后,将此通知大会,并就其认为应采取的适当措施提出建议;

  (w)遇有紧急情况,发布命令,其中可包括停止或调整作业的命令,以防止“区域”内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x)在有重要证据证明海洋环境有受严重损害之虞的情形下,不准由承包者或企业部开发某些区域;

  (y)设立一个附属机关来制订有关下列两项财政方面的规则、规章和程序草案:

  (1)按照第一百七十一至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财务管理;

  (2)按照附件三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第1款(c)项的财政安排;

  (z)设立适当机构来指导和监督视察工作人员,这些视察员负责视察“区域”内活动,以确定本部分的规定、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及同管理局订立的任何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