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

  1.管理局应有借款的权力。

  2.大会应在依据第一百六十条第2款(f)项所制定的财务条例中规定对此项权力的限制。

  3.理事会应行使管理局的借款权。

  4.缔约国对管理局的债务应不负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年度审计

  管理局的记录、帐簿和帐目,包括其年度财务报表,应每年交由大会指派的一位独立审计员审核。

  G分节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