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六条 法律地位

  管理局应具有国际法律人格以及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法律行为能力。

  第一百七十七条 特权和豁免

  为使其能够执行职务,管理局应在每一缔约国的领土内享有本分节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同企业部有关的特权和豁免应为附件四第十三条内所规定者。

  第一百七十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

  管理局其财产和资产,应享有对法律程序的豁免,但管理局在特定事件中明白放弃这种豁免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