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五O条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除另有协议外,应通过适当的官方途径发出。

  第二五一条

  一般准则和方针

  各国应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设法促进一般准则和方针的制定,以协助各国确定海洋科学研究的性质和影响。

  第二五二条

  默示同意

  各国或各主管国际组织可于依据第二四八条的规定向沿海国提供必要的情报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进行海洋科学研究计划,除非沿海国在收到含有此项情报的通知后四个月内通知进行研究的国家或组织:

  a) 该国已根据第二四六条的规定拒绝同意;

  (b) 该国或主管国际组织提出的关于计划的性质和目标的情报与明显事实不符;

  (c) 该国要求有关第二四八和第二四九条规定的条件和情报的补充情报;或

  (d) 关于该国或该组织以前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在第二四九条规定的条件方面,还有尚未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