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五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

  1. 沿海国应有权要求暂停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正在进行的任何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如果:

  (a) 研究活动的进行不按照根据第二四八条的规定提出的,且经沿海国作为同意的基础的情报;或

  (b) 进行研究活动的国家或主管国际组织未遵守第二四九条关于沿海国对该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权利的规定。

  2. 任何不遵守第二四八条规定的情形,如果等于将研究计划或研究活动作重大改动,沿海国应有权要求停止任何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3. 如果第1款所设想的任何情况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得到纠正,沿海国也可要求停止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4. 沿海国发出其命令暂停或停止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决定的通知后,获准进行这种活动的国家或主管国际组织应即终止这一通知所指的活动。

  5. 一旦进行研究的国家或主管国际组织遵行第二四八条和第二四九条所要求的条件,沿海国应即撤销根据第1款发出的暂停命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也应获准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