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

  1.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选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2.争端各方如已就时限也达成协议,则只有在该时限届满时才适用第1款。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通过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或以其他方式协议,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将这种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该程序应代替本部分规定的程序而适用,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