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条 对特殊类型个人数据的处理

  1.对于那些显示种族或民族背景、政治观念、宗教或哲学信仰或工会成员的个人数据、基因数据、为了特定识别自然人的生物性识别数据、以及和自然人健康、个人性生活或性取向相关的数据,应当禁止处理。

  2.如果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第1段将不适用:

  (a)数据主体明确同意基于一个或多个特定目的而授权处理其个人数据,但依照欧盟或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数据主体无权解除第1段中所规定的禁令的除外;

  (b)处理对于控制者履行责任以及行使其特定权利是必要的,或者对于在雇佣、社会安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采取符合欧盟或成员国法律或集体协议的措施以保护数据主体的根本权利和利益是必要的;

  (c)数据主体因为身体原因或法律原因而无法表达同意,但处理对于保护数据主体或另一自然人的核心利益却是必要的;

  (d)基金、协会或其它具有政治、哲学、宗教或工会目的的非盈利机构的正当性活动中所进行的处理,并且已经采取了恰当的保护措施;或者处理目的仅仅和机构成员、之前成员或具有经常联系的人相关,并且个人数据在未经数据主体同意前不对实体外的人公开;

  (e)对数据主体已经明显公开的相关个人数据的处理;

  (f)当处理对于提起、行使或辩护法律性主张必要时,或者法院在其所有的司法活动中所进行的处理;

  (g)处理对实现实质性的公共利益必要的,建立在欧盟或成员国的法律基准之上、对实现目标是相称的,尊重数据保护权的核心要素,并且为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提供合适和特定的保护措施;

  (h)处理对于预防性医学或临床医学目的是必要的,或者对于评估雇员的工作能力、医疗诊断、提供——基于欧盟或成员国法律,或遵循和健康职业机构签订的契约并遵循第3段所规定的情形与保障措施——健康或社会保健或治疗或管理健康或社会保健体系是必要的;

  (i)在公共健康领域,处理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例如,在欧盟或成员国内已经为保障数据主体的权利与自由而采取合适与特定措施的法律基础上,处理对于预防严重的跨境健康威胁是必要的,或者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产品或医疗设备的高质量和安全是必要的;或者

  (j)处理对于实现符合第89(1)条公共利益、科学或历史研究目的或统计目的是必要的,处理采取了与其期望目的所相称的处理,尊重数据保护权的核心要素,并且对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与利益采取了合适与特定的措施。

  3.根据欧盟或成员国的有权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或规则而具有保守职业性秘密责任的职业主体,或者根据欧盟或成员国的有权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或规则而具有保守秘密责任的自然人,可以为了第2段(h)点所规定的目的而处理第1段所规定的个人数据。

  4.对于基因数据、生物性识别数据或健康相关数据的处理,成员国可以维持原有规定,或者作出新的规定,包括对处理基因数据、生物性识别数据或健康相关数据进行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