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同议定书的关系

  一、本公约可由一项或多项议定书予以补充。

  二、只有成为本公约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方可成为议定书缔约方。

  三、本公约缔约方不受议定书约束,除非其已根据议定书规定成为议定书缔约方。

  四、本公约的任何议定书均应结合本公约予以解释,并考虑到该议定书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