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思路1:题干讲的是“王海“的故事。启动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消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思路2:应判断什么是欺诈,什么是重大误解,及他们与通识的关系。(司考历史上的题型:火车上的老烟民,职业潜水设备,跑步装备,跑步手表)。
(1)法律依据:欺诈要件=欺诈行为+欺诈故意(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故意+促使他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意)+欺诈人欺诈与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民意》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重大误解的判断:《民意》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ƒ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A1、《民法总则》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A2、《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具体到本题:“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兵马俑’,2800元一个。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既然是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谈不上重大误解或者欺诈。真正的兵马俑是禁止流通物,不能买卖。
(3)结论:A对,不符合题意,不选A。BCD均错,符合题意,选BCD。
 
5、无权代理人骗人之无权代理与欺诈:食用油买卖合同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4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考点:无权代理人骗人之无权代理与欺诈:食用油买卖合同  
思路展开
1、思路1:本题涉及两个法律关系。(1)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无权代理签订合同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需要解决合同效果是否归属于甲的问题;以及善意相对人丙的利益平衡问题。(2)甲的欺诈行为,产生因欺诈签订合同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需要解决丙被骗的救济问题。(3)丙在无权代理的框架中属于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乙追认前,有通知撤销权。丙在欺诈的框架中属于受欺诈相对人,有诉讼撤销权。
2、思路2:先看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无权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乙有权追认,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丙可通知撤销。追认之后,善意相对人不可主张“无权代理框架”中的通知撤销。
(1)法律依据:无权代理规则:《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3款,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第4款,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表见代理规则(“外表授权的表象”+被代理人须有过失+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民法总则》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具体到本题及相应结论:甲、乙之间存在“代理”法律关系。‚甲公司的行为,相对于乙公司而言,为无权代理,但不是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没有过错,甲公司是伪造了乙公司的公章,防不胜防!)。故D错,不选D。ƒ在乙公司追认之前,丙公司有权以通知方式撤销。故A错,不选A。④在乙公司追认之后,丙即丧失“无权代理”框架中的“通知撤销权”。C错,不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