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6)
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解析】
A选项,考察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认定。介入因素为警察的车辆出现故障,因选项中写有“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介入因素对于死亡具有重要作用,中断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选项,考察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认定。介入因素为乙的轧压行为,因选若写有“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介入困素没有重大过错,不中断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仍具有因果关系。
C选项,考察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没有关系。丙的死因是“中弹”,在客观上是甲的开枪行为打死的,当然与甲的开枪行为有因果关系。即使甲主观上没有预见到(“不可预见的原因”),也不能否定客观因果关系的存在。从打击错误的角度来看,甲亦属故意杀人罪既遂。
D选项,乙的直接死因是“自杀身亡”,而不是中毒身亡;乙自杀是因食毒后难受。从条件重要性角度来看,自杀一般是自杀者本人的责任,故而自杀者决意自杀是死亡的重要条件,故乙的死亡结果与乙的自杀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与甲的投毒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四、同时犯与因果关系认定
8.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8延/2/6)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D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同时犯因果关系的判断。同时犯因果关系有四种情形,A1、A2同时打枪射击R时:A1、A2谁打中查不清,都无因果;A1、A2都打中都致命,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作用大小查不清,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致命一枪查得清,按查清情况认定因果。
【解析】
(1)在因果关系层面上,甲、乙二人各自使用各自的枪支射击,是单独行为而不是共同行为,因此不属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共同过失犯罪”,而是单独犯罪,属于过失的同时犯。属于前述“丙身上只有一个弹孔,可证明甲、乙二人一人击中、一人未击中”的情形,结论是二人均无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因果关系,而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归检方承担)。(2)甲、乙二人对于小孩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而实害结果、因果关系是成立过失犯罪的必要要件。由于本案是过失的同时犯,甲、乙谁打中查不清,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归检方承担。因无法证明结果到底是谁所造成,则二人均不对结果负责;过失行为无结果,不能构成犯罪。故二人不能构成犯罪。当然,民法层面人二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故答案选D。
 
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2/16)(D)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逻辑推理。
其一,(1)前两刀系故意伤害行为,后两刀系故意杀人行为。(2)因为无法查明哪刀致死,故而不能确切的认定死亡结果归伤害行为负责(故意伤害罪致死),还是归杀人行为负责(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分别孤立的看待(假设伤害行为与死亡行为间隔较大,或者分别由不同人实施),不能查明造成死亡的具体因果,应当认为死亡结果既不能归因于伤害行为,也不能归因于死亡行为,故而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故意杀人罪未遂。D选项的前半句说法正确。
其二,但是,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系同一人无明显时空间隔实施。并且,死亡不是前两刀造成的,就是后两刀造成的。因此案件定性只有两种可能。(1)第一种可能,假设死亡是前两刀任一刀致死,则分别评价:前行为触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后行为杀的是死人,没有杀死活人的可能性,不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是不可罚的不能犯。总体评价为故意伤害罪致死。(2)第二种可能,假设死亡是后两刀任一刀致死,则分别评价:前行为触犯故意伤害罪未遂,后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是高度行为与低度行为的关系,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总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既遂。(3)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前一种可能,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死,对被告人更有利,以此定罪即可。D选项的后半句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