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

  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为各该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

  各国应互相合作以养护和管理公海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凡其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应进行谈判,以期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以设立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