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六条 设立管理局

  1.兹设立国际海底管理局,按照本部分执行职务。

  2.所有缔约国都是管理局的当然成员。

  3.已签署最后文件但在第三百零五条第1款(c)、(d)、(e)或(f)项中未予提及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的观察员,应有权按照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观察员资格参加管理局。

  4.管理局的所在地应在牙买加。

  5.管理局可设立其认为在执行职务上必要的区域中心或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