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1.管理局是缔约国按照本部分组织和控制“区域”内活动,特别是管理“区域”资源的组织。

  2.管理局应具有本公约明示授予的权力和职务。管理局应有为行使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权力和职务所包含的和必要的并符合本公约的各项附带权力。

  3.管理局以所有成员主权平等的原则为基础。

  4.管理局所有成员应诚意履行按照本部分承担的义务,以确保其全体作为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