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四九条

  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

  1. 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时,应遵守下列条件:

  (a) 如沿海国愿意,确保其有权参加或有代表参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特别是于实际可行时在研究船和其他船只上或在科学研究设施上进行,但对沿海国的科学工作者无须支付任何报酬,沿海国亦无分担计划费用的义务;

  (b) 经沿海国要求,在实际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沿海国提供初步报告,并于研究完成后提供所得的最后成果和结论;

  (c) 经沿海国要求,负责供其利用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所取得的一切资料和样品,并同样向其提供可以复制的资料和可以分开而不致有损其科学价值的样品;

  (d) 如经要求,向沿海国提供对此种资料、样品及研究成果的评价,或协助沿海国加以评价或解释;

  (e) 确保在第2款限制下,于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过适当的国内或国际途径,使研究成果在国际上可以取得;

  (f) 将研究方案的任何重大改变立即通知沿海国;

  (g) 除非另有协议,研究完成后立即拆除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2. 本条不妨害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为依据第二四六条第5款行使斟酌决定权给予同意或拒不同意而规定的条件,包括要求预先同意使计划中对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有直接关系的研究成果在国际上可以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