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暴力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勒索财物,最后仅分得一包黄色芙蓉王香烟;在间隔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邓某林又抢劫他人新买的摩托车及8万元钱款……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被判处邓某林犯绑架罪与抢劫罪,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2005年10月6日晚8时许,邓某林伙同他人在桂阳县东城乡将途经该地的陈某某、陈某甲二人拦截,以其二人所骑摩托车是盗脏为借口,先是对二人殴打,后是将二人转移至偏僻地方,向其家人索要10万元钱财。因陈某某的家人交了4000元,邓某林等人遂将陈某某放走。但向陈某甲家人索要钱财时,因得知公安机关介入,便直接放走了陈某甲。在绑架行为中,邓某林仅分得了一包黄色芙蓉王香烟。

  2005年10月30日下午,邓某林同伙他人在郴州市永兴县洋塘乡公路上拦截刘某某驾驶的新摩托车,实施殴打,以暴力相威胁,抢走了刘某某新买的摩托车及现金8万元。邓某林分得赃款13000元。

  2017年7月14日,邓某林因涉嫌绑架罪、抢劫罪,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林伙同他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为人质;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已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

  在绑架犯罪中,邓某林提出异议,辩称其并没有参与绑架,系被同村人冤枉。但经法院查证,邓某林在侦察机关侦查讯问时供述了其参与看守了陈某某、陈某甲二人的过程,并且事后分得黄色芙蓉王香烟一包,同时又有其他五名同案犯证实了其参与绑架犯罪。故邓某林的辩解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未采纳。在参与绑架的共同犯罪中,邓某林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在抢劫犯罪中,邓某林伙同他人抢劫刘某某的摩托车及现金八万元,数额巨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家属积极退交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本人对犯抢劫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预交了一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邓某林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