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国际私法年均分值约为14分。与国际公法不同,国际私法部分考查的重点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囊括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多部法律的涉外法律适用问题,而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2012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对涉外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更详细与统一的规定。此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其他基本制度,应当注重对教材内容的复习。
  与2013年相比,2014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和教材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大纲附录新增法律法规1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大纲新旧对照】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基本要求:
  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理解: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冲突规范的特性,准据法的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  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  冲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  连结点  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对反致的态度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査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2013年大纲附录新增法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1/35)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法律适用  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扶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六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  裁决的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  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司法协助条约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与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域外取证)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通过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自2011 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月28日公布  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法释〔2012〕24号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2002 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 【2002】5 号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  1969年2月10日生效)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  1972年10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 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外发〔199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外发〔1986〕47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司发通〔1992〕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18日公布  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  2006年 8月10日公布  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査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2013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  2013年 4月7日公布  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3〕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 法(民)复〔199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 (民)发〔1991〕2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 法(办)发〔1988〕3号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  1959年6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人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 法(经)发〔198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 法发〔199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  2006 年8月23日公布  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6〕7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此规则为国内具有代表性的仲裁规则,其性质并非法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12年2月3日修订并通过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的安排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  自 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法释〔199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自2000 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日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  自2001 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01 】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自2009 年3月16日起施行) 法释〔200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  2006年 3月21日公布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6〕2号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7次会议通过  2007年 12月12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  自1998 年5月26日起施行) 法释〔199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法释 【2009】4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17日公布 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0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7日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22日) 法释〔2007〕69号
 
新增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2013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 2013年4月7日公布 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 法释〔201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