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条 委员会报告

  1.在[本条例生效后的四年后],以及在这之后的每四年,欧盟委员会应当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一份对本条例的评价与审查。该报告应当公之于众。

  2.在第1段所规定的评价与审查情形中,欧盟委员会应当尤其检查如下事项的适用与运作:

  (a)第五章规定的将个人数据转移到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特别是按照本条例第45(3)条而做出的决定,以及根据95/46/EC第25(6)条而做出的决定;

  (b)第七章规定的合作与一致性。

  3.为了实现第1段的目的,欧盟委员会可以要求成员国和监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4.为了进行第1段和第2段规定的评价与审查,欧盟理事会应当考虑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以及其他相关实体与生产商的立场与调查。

  5.在必要的情形下,欧盟委员会应当提交修改本条例的合适动议,特别是如果考虑了信息科技的发展以及信息社会中的发展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