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一、联合国关于战略防区之各项职务,包括此项托管协定条款之核准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安全理事会行使之。

  二、第七十六条所规定之基本目的,适用于每一战略防区之人民。

  三、安全理事会以不违背托管协定之规定且不妨碍安全之考虑为限,应利用托管理事会之协助,以履行联合国托管制度下关于战略防区内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事件之职务。

  第八十四条

  管理当局有保证托管领土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尽其本分之义务。该当局为此目的得到用托管领土之志愿军、便利及协助,以履行该当局对于安全理事会所负关于此点之义务,并以实行地方自卫,且在托管领土内维持法律与秩序。

  第八十五条

  一、联合国关于一切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职务,包括此项托管协定条款之核准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大会行使之。

  二、托管理事会于大会权力下,应协助大会履行上述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