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广东省广州市的税务机关规定,消费者将发票和手机号在税务网站进行抽奖登记,如中奖可以获得话费充值。广州市民陈某利用自己工作时获知的发票初始密码,非法冒充他人进行发票登记参与抽奖,前后获利120余万元。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曾就职于某税务业务公司,工作内容经常涉及税务业务,因此对税务部门的工作流程较为熟悉。在工作中,陈某掌握到一条重要信息——开票公司的初始密码是由默认的六位数字所构成。由于不少公司保持着使用初始密码的习惯,并未进行密码更改,因此为陈某的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获得关键的开票人初始密码后,陈某在搜索网站搜寻本省的企业名称,确定潜在的出票人群体后,在税务部门网站输入出票人的公司名称和初始密码,然后进入税务网站的抽奖页面,输入发票号码和手机号,完成抽奖登记。由于陈某登记的发票数量众多,因此其中奖的话费总额巨大,中奖话费充入陈某所登记的号码后,陈某再把话费兑换成Q币,拿去网上折价售卖,最终达到套现的目的。

  为更好实现登记和套现,陈某共开办了76张电话卡,开卡登记人主要为其个人和妻子,以及陈某的部分同事。按照上述获利模式,陈某从2012年9月到2014年11月两年多的期间,通过其所控制的76张电话卡,共获得中奖所得121.45万元的话费。

  在此期间,税务部门陆续收到部分消费者的投诉,反映在向网站登记抽奖的过程中,却发现该发票已经被人先行登记。税务部门在内部审计中发现,中奖登记号码较为集中,不符合正常的中奖概率。因此,税务部门主动向电信运营商调取了相关材料,发现集中中奖的号码中,有32个号码登记人为陈某,仅该32个号码中奖所获话费金额便达57万余元,且发票来源分布于广东省15个地市,近700家企业,显然违背日常的消费常理。于是税务部门更改了登记抽奖的规则,限制同一号码参与抽奖的登记数量,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警。

  2015年10月,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将陈某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卡80张等作案工具。

  开庭审理中,陈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其目前在一家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工作,因此通过工作便利获取了部分同事的身份资料,并拿着妻子的身份证,开办了多张电话卡,全部用于登记抽奖。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罗文君)

  ■法官说法■

  被告人陈某辩称其只是利用众所周知的密码规则,通过公开的途径登陆发票的开票账户并获得资料数据,并通过正规的流程参与抽奖来获得话费,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对此,审理本案的天河区法院法官陈宇认为,陈某冒充相关权利人员的身份骗取财物,造成了税务部门的实际损失,具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陈宇说,现有证据可证实涉案发票在税务网络系统上有对应的账号,该账号内有发票号码、代码及金额等资料,输入上述数据是参与抽奖登记的必要环节,同时上述发票账号是设定有密码的,表明该账号及内部的数据具有私密性,并不是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源,陈某熟知行业内情况知道默认密码不等于其得到授权或者许可进入该账号并获取数据。即使发票权属人怠于修改密码、参与抽奖登记,这也是其权利,不代表陈某可以越俎代庖。与上述相对应的是发票账号抽中的话费也不是无主的,陈某的涉案行为明显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中奖发票所需奖金由税务部门负责支出,在本案中只要陈某抽奖中奖,税务部门就会支付相应的资金费用并通过电信部门以话费形式发放给陈某,但中奖发票的权属人仍然享有其持有发票的权利,即使这种追偿是预期的,但对于税务部门而言就是一种已经实际支出的损失,相关损失的风险已经转移到由税务部门承担,故税务部门可以认定为本案的实际损失主体。

  根据相关规定,参与抽奖的主体应为付款方即持有发票的相关权利人,故税务部门的网络系统默认持正确发票账号密码指令的为具有上述资格的权利人,而陈某显然不具备该前提和核心条件,其辩称通过正规的流程参与抽奖来获得话费,实质上是虚构和冒充了具有上述资格的权利人身份,导致税务部门发生认识错误而支出话费。

  因此,本案证据足以证实陈某明知自己不是付款方和发票持有人,未经上述相关权利人员允许,利用他人的发票信息登记在自己所控制的手机号码之下并以此参与抽奖,属于冒充相关权利人员的身份骗取财物,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