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周某胜、李某华、周某玉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

  2016年5月份,周某胜与唐某德、唐某胜合伙购买了某山场的一块杉树青山。过了几天,周某胜又与李某华、周某玉三人合伙购买了山场另一块杉树青山。因两块杉树青山相连,周某胜提议五个人合伙砍伐两块杉树青山,唐某德、唐某胜不同意合伙便退出与周某胜的合伙,两块杉树青山由周某胜、李某华、周某玉共同合伙购买。

  2016年6月份,周某胜、李某华、周某玉在明知山场的杉树不能办理且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村民将山场的杉树全部砍伐。经鉴定,采伐林木面积32.2亩,被伐树种为杉木,被伐立木蓄积315立方米,材积216.8立方米。

  案发后,周某胜、李某华、周某玉主动到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胜、李某华、周某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三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案发后,周某胜、李某华、周某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主动认罪,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滥伐林木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切不可超范围乱砍乱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