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6年8月20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从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红本凹准备回圈掌街住处,途经世纪路与头塘街交岔口的路边(世纪路大朝山基地对面)时,发现刚发生交通事故后昏迷不醒的女青年康某躺在人行道上,遂起奸淫康某的念头,后将康某带离事故现场至临翔区某旅社103号房间内,不顾康某的伤痛,将受伤仍处于昏迷之中的康某奸淫,随后将受伤的康某弃留在旅社内独自逃离。当日8时30分许,康某被旅社人员发现死在旅社房间内。

  经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康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同年8月24日0时7分许,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民警将陆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陆某某目无国法,将因交通事故受伤昏迷的被害人康某带离事故现场,并趁被害人昏迷之际,对其实施奸淫,之后逃离现场,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陆光云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陆某某所犯强奸罪情节恶劣;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陆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