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18日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将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在这次管理办法出台前,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审核。

  除了严格分级监管,管理办法还调整了相关的管理权限。将国有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事项,须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

  此外,部分规则也发生了改变。对公开征集转让征集期限、受让人等进行了明确,细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求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确保各类所有制主体能公平参与国企改革。

  其实,对于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此前已有多个规范性文件。如,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

  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是将之前分散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形成统一的部门规章。

  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36号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2007年印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士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