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

  1.企业部依据第一百五十三条第2款(a)项进行的“区域”内活动,应遵守第十一部分,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及其有关的决定。

  2.企业部提出的任何工作计划应随附证明其财政及技术能力的证据。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

  1.在就管理局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2款(b)项所指实体之间合同的财政条款制定规则、规章和程序时,及在按照第十一部分和上述规则、规章和程序谈判这种财政条款时,管理局应以下列目标为指针:

  (a)确保管理局从商业生产收益中获得最适度的收入;

  (b)为“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吸引投资和技术;

  (c)确保承包者有平等的财政待遇和类似的财政义务;

  (d)在划一而无歧视的基础上规定鼓励办法,使承包者同企业部,和同发展中国家或其国民订立联合安排,鼓励向它们转让技术,并训练管理局和发展中国家的人员;

  (e)使企业部与第一百五十三条第2款(b)项所指的实体能够同时有效地进行海底采矿;和

  (f)保证不致因依第14款,按照本附件第十九条予以审查的合同条款或有关联合企业的本附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承包者提供财政鼓励,造成津贴承包者使其比陆上采矿者处于人为的竞争优势的结果。

  2.为支付处理关于核准合同形式的勘探和开发工作计划的申请的行政开支,应征收规费,并应规定每份申请的规费为五十万美元。该规费应不时由理事会加以审查,以确保其足以支付处理这种申请的行政开支。如果管理局处理申请的行政开支少于规费数额,管理局应将余额退还给申请者。

  3.承包者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缴纳固定年费一百万美元。如果因为按照第一百五十一条发出生产许可有所稽延而推迟经核准的商业生产的开始日期,则在这段推迟期间内应免缴固定年费。自商业生产开始之日起,承包者应缴付第4款所指的财政贡献或固定年费,以较大的数额为准。

  4.从商业生产开始之日起一年内,依第3款,承包者应选定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向管理局作出财政贡献:

  (a)只缴付生产费;或

  (b)同时缴付生产费和一份收益净额。

  5.(a)如果承包者选定只缴付生产费,作为对管理局的财政贡献,则生产费应为自合同包括的区域回收的多金属结核生产的加工金属的市价的一个百分数;该百分数如下:

  (1)商业生产的第一至第十年……百分之五

  (2)商业生产的第十一年至商业生产结束……百分之十二

  (b)上述市价应为按照第7和第8款的规定,在有关会计年度自合同包括的区域回收的多金属结核生产的加工金属数量和这些金属平均价格的乘积数。

  6.如果承包者选定同时缴付生产费和一份收益净额,作为对管理局的财政贡献,这些缴付款项应按以下规定决定:

  (a)生产费应为按照(b)项所规定的自合同包括的区域回收的多金属结核生产的加工金属的市价的一个百分数;该百分数如下:

  (1)商业生产的第一期……百分之二

  (2)商业生产的第二期……百分之四

  如果在(d)项所规定的商业生产第二期的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内,按百分之四缴付生产费的结果会使(m)项所规定的投资利得降低到百分之十五以下,则该会计年度的生产费应为百分之二而非百分之四。

  (b)上述市价应为按照第7和第8款的规定,在有关会计年度自合同包括的区域回收的多金属结核生产的加工金属数量和这些金属平均价格的乘积数。

  (c)(1)管理局在收益净额中的份额应自承包者因开采合同包括的区域资源所得到的那一部分收益净额中拨付,这笔款额以下称为开发合同区域收益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