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适用范围

  1.本条例适用于全自动个人数据处理、半自动个人数据处理,以及形成 或旨在形成用户画像的非自动个人数据处理。

  2.本条例不适用以下情形:

  (a)欧盟法管辖之外的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b)欧盟成员国为履行《欧盟基本条约》(TEU)第2章第5款所规定的活动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c)自然人在纯粹个人或家庭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d) )有关主管部门为预防、调查、侦查、起诉刑事犯罪、执行刑事处罚、防范及预防公共安全威胁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3.欧盟机构、实体、办事处和规制机构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适用(EC)第 45/2001条例。根据本条例第98条,(EC)第45/2001条例和其他适用于此类个人数据处理的欧盟法案应当进行调整,以符合本条例的原则和规则。

  4.本条例不影响2000/31/EC指令的适用,特别是2000/31/EC指令第12至15条所规定的中间服务商的责任规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