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条 共同控制者

  1.当两个或更多控制者联合确定处理的目的与方法,它们就是共同控制者。它们应当以一种透明的方式确定遵守本条例责任的相应责任,尤其当其涉及到行使数据主体个人权利,以及涉及控制者为数据主体——根据他们的合约安排——提供第13条和第14条所规定的信息的相应责任,除非欧盟或成员国的法律已经对对控制者施加了相应责任。

  2.第1段所规定的合约安排应当恰当地反映相对于数据主体的共同控制者的相应角色和相互关系。数据主体应当可以知晓安排的实质。

  3.不论第1段所规定的合约安排的条款如何,数据主体都可以向任一控制者主张其本条例所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