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条 秘书

  1.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应当有一名秘书,其应当由欧盟数据保护监督者来任命。

  2.秘书应当严格按照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主席的指示履行其职责。

  3.欧盟数据保护监管者的员工,如果涉及履行到本条例赋予给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任务,应当与涉及履行赋予给欧盟数据保护监管者的任务的员工遵守不同的报告程序。

  4.在适用的情况下,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和欧盟数据保护监管者应当撰写与发布一份实施本条的谅解备忘录,确定它们之间合作的条款,在涉及履行本条例赋予给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任务时,谅解备忘录适用于欧盟数据保护监管者的员工。

  5.秘书应当向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提供分析、管理与后期支持。

  6.秘书应当对如下事项负责:

  (a)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b)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主席与欧盟委员会之间的交流;

  (c)与其他机构及公众的交流;

  (d) 内部交流与外部交流中对电子手段的使用;

  (e)对相关信息的翻译;

  (f)对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会议的准备与跟踪;

  (g)准备、起草与发布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对监管机构之间分歧的意见与决定,以及其他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