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