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