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批典型案例,分别涉及拒执罪、司法拘留及“执行不能”。通过发布的7起案例说明,一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受到严惩。同时,也进一步阐明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关系,并非所有的执行不能就是执行难。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15日,谢某湘因经营南杂店缺乏资金,向靖州信用联社贷款10万元。贷款逾期后,靖州信用联社在多次催收未果后,将谢某湘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谢某湘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尔后,根据靖州信用联社的申请,法院立案执行,但谢某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查证,谢某湘与其朋友吴某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5年至2017年期间,吴某君在谢某湘的要求下,将16.4万元转账到谢某湘的亲戚张某安、谢某梅名下银行账户,上述银行账户均由谢某湘掌控,16.4万元被谢某湘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裁判结果:谢某湘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谢某湘显然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还款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最终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实刑。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21日,向某江以经商为由向苏某平、向某星借款20 万元。2016年7月11日,因向某江未归还借款,苏某平、向某星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向某江偿还苏某平、向某星借款本息共计22.4万元。判决生效后,向某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查询,得知向某江名下有湘N8098C本田牌小轿车一辆,因向某江与向某星达成按期付款协议,未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2017年9月5日,向某江在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将湘N8098C本田牌小轿车过户给曹某军。同时查明,向某江名下的银行账户在执行期间有多次大额资金出入。

  处理结果:向某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已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向某江未履行义务,擅自将车辆过户给他人,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案例三

  基本案情:朱某与段某成、符某红夫妇系朋友关系。段某成因缺少资金,于2014年5至6月共向朱某借款80万元。后经朱某多次催收,段某成于2016年1月30日向朱某支付20万元。因段某成夫妇未归还本息,朱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段某成夫妇偿还朱某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段某成夫妇位于长沙市暮云镇西湖村龙湾国际社区二期高层2008栋1301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殷某鸿以123万元的最高价竞拍成功。2018年3月14日,法院下腾房公告。期间法院干警多次做段某成夫妇思想工作,两人以法院处理其房产价格过低,拒不腾房。

  处理结果:段某成、符某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已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段某成、符某红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腾房公告后,拒不执行腾房,存在侥幸心理,藐视法院裁判的法律效力,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案例四

  基本案情:2014年5月3日,杨某锡等人因经营需要,向怀化市鹤城区信用联社贷款90万元。贷款到期后,因杨某锡未偿还债务,怀化市鹤城区信用联社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杨某锡偿还怀化市鹤城区信用联社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因杨某锡未履行判决,怀化市鹤城区信用联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干警多次做杨某锡的工作,但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经法院查证,杨某锡在湖南洪盛源茶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高管,每月工资1万余元,其名下有湘N9QX98大众牌汽车一辆,另有130余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处理结果:杨某锡有能力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且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经本院决定,对杨某锡司法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杨某锡担任公司高管,有房有车,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拒不执行,最终被司法拘留,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五

  基本案情:申请人张某明与被执行人彭某兰身体权纠纷一案,张某明与彭某兰因建房产生冲突,彭某兰致使张某明身体受伤。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由被执行人彭某兰赔偿张某明身体受伤的损失17107.3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彭某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某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彭某兰所在地走访调查,查明其因常年生病,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名下确无可以处置的财产,不具备履行能力。

  裁判结果: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典型意义:此案属于执行不能。无财产可供执行直接导致无法实现债权。法院穷尽一切措施查控发现,该案被执行人常年生病,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客观上并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

  案例六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琳、杨某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海、吴某琳向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但是该调解书生效后,吴某琳、杨某海未主动履行义务,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某琳名下的房屋门面并进行了评估拍卖,但经拍卖流拍后,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拒绝接受以物抵债,致使该财产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吴某琳、杨某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致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

  裁判结果:法院就该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说明,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意见后,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典型意义:此案属于执行不能。有财产也不一定都能实现债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拍卖处置,但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对被执行人财产选择放弃,导致该案无法执行到位。

  案例七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鑫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怀化市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付清所欠玉屏侗族自治县鑫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17万元本金及利息,怀化市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由于周某、怀化市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玉屏侗族自治县鑫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怀化市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17套房产,但该查封财产系怀化市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涉另一执行案件中抵押给其它债权人 的抵押物,且该抵押物价值低于所抵押债权,故玉屏侗族自治县鑫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放弃了对所查封财产的处置,同意由另一执行案件进行处置。怀化市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某暂无其它财产可供处置。玉屏侗族自治县鑫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裁判结果:法院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典型意义:此案属于执行不能。负债过多,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而不能实现债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控到的财产系被执行人抵押给其它债权人的抵押物,并被法院另一执行案件查控处置。故在该案中无法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