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管辖权

  一、各缔约国在下列情况下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立对根据本公约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确立犯罪的管辖权:

  (一)犯罪发生在该缔约国领域内;

  (二)犯罪发生在犯罪时悬挂该缔约国国旗的船只或已根据该缔约国法律注册的航空器内。

  二、在不违反本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国在下列情况下还可对任何此种犯罪确立其管辖权:

  (一)犯罪系针对该缔约国国民;

  (二)犯罪者为该缔约国国民或在其境内有惯常居所的无国籍人;

  (三)该犯罪系:

  1.发生在本国领域以外的、根据本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确立的犯罪,目的是在本国领域内实施严重犯罪;

  2.发生在本国领域以外的、根据本公约第六条第一款(二)项2目确立的犯罪,目的是在其领域内进行本公约第六条第一款(一)项1目或2目或(二)项1目确立的犯罪。

  三、为了本公约第十六条第十款的目的,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在被指控人在其领域内而其仅因该人系其本国国民而不予引渡时,确立其对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管辖权。

  四、各缔约国还可采取必要措施,在被指控人在其领域内而其不引渡该人时确立其对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管辖权。

  五、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行使其管辖权的缔约国被告知或通过其他途径获悉另一个或数个缔约国正在对同一行为进行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这些国家的主管当局应酌情相互磋商,以便协调行动。

  六、在不影响一般国际法准则的情况下,本公约不排除缔约国行使其依据本国法律确立的任何刑事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