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请求缔约国可要求被请求缔约国对其提出的请求及其内容保密,但为执行请求所必需时除外。如果被请求缔约国不能遵守保密要求,应立即通知请求缔约国。

  二十一、在下列情况下可拒绝提供司法协助:

  (一)请求未按本条的规定提出;

  (二)被请求缔约国认为执行请求可能损害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基本利益;

  (三)假如被请求缔约国当局依其管辖权对任何类似犯罪进行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时,其本国法律将会禁止其对此类犯罪采取被请求的行动;

  (四)同意此项请求将违反被请求国关于司法协助的法律制度。

  二十二、缔约国不得仅以犯罪又被视为涉及财政事项为由拒绝司法协助请求。

  二十三、拒绝司法协助时应说明理由。

  二十四、被请求缔约国应尽快执行司法协助请求,并应尽可能充分地考虑到请求缔约国提出的、最 好在请求中说明了理由的任何最后期限。被请求缔约国应依请求缔约国的合理要求就其处理请求的进展情况作出答复。请求国应在其不再需要被请求国提供所寻求的协助时迅速通知被请求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