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参见人权宣言)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参见经社约)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