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大会组织

  第九条

  一、大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织之。

  二、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之代表,不得超过五人。

  职 权

  第十条

  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

  第十一条

  一、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

  二、大会得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各该项问题,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事会。

  三、大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

  四、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括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