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3/77)
  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
  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
  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
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答案】AB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移送管辖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应当注意两个关键事实:第一、在本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刘某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第二、被告刘某的住所地在西县,婚后住在东区一年后赴南县工作,到起诉时,刘某在南县居住已满一年,故南县是被告刘某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民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正确。该司法解释规定并未排除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而本题中,被告刘某的住所地虽然在西县,但南县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因此,南县法院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选项B正确,而选项C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2、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3/39)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考点】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疑难辨析】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准确找到该题的命题点,虽然本题案例资料中提到,乙市B区法院接受移送后,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似乎是一个受移送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的指定管辖问题,但是,之后有四个字“发生争议”。到此案例资料才完整结束,因此,该题的命题点实际上是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的指定管辖问题。许多考生误以为本题考查受移送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时的指定管辖,就错选了选项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3、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3/80)
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答案】ABC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移送管辖与管辖恒定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9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只有一个被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甲县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是有管辖权的,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知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知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4、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82)
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
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答案】ABCD
【考点】特殊地域管辖、移送管辖、选择管辖
【疑难辨析】在题目中同时存在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时,考生如果不认真审题、仔细确定案例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就容易多选或漏选管辖法院。例如本题中存在李某与装修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关系,还存在李某与楼下住户之间的侵权关系,考生要根据题目来仔细分析。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对所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由于本题是李某与装修公司之间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而进行的诉讼,因此,应当确定为李某与装修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而甲市A区是合同履行地,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B区法院将案件移送给A区法院以及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均是错误的,故选项C与D所表达的意思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