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46)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答案】D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准确分析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该案就甲某所遭受的损失而言,实际上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丽都酒店对甲某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但是,乙某是致害的第三人;另一个是乙某与甲某之间的侵权关系。如果甲某基于第一个法律关系起诉要求丽都酒店赔偿损失,乙某应作为共同被告,因此,选项A与C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如果甲某基于侵权而起诉要求乙某赔偿损失,则与丽都酒店没有利害关系,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此外,该题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解题,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同样,选项D是正确的,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解题技巧】该题涉及意思矛盾选项的设置特点,即选项A与D均将丽都酒店作为被告,只是对乙某诉讼地位的表述不同,因此属于意思矛盾选项,该题是一道单项选择题,应当在矛盾选项中择一作为答案。
7、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38)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C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分析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刘某打了王甲造成王甲左耳失聪,刘某作为侵权人应是本案被告。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王甲在幼儿园遭到第三人侵害,第三人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为刘某是为幼儿园送货,幼儿园应对外来人员进入到幼儿园的行为负有管理约束的义务,故幼儿园也承担补充责任,与刘某是共同被告,C选项是正确的,而选项A、B与D均是错误的。
8、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84)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答案】BC
【考点】当事人诉讼地位与证人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分析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因华美购物中心的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因此,本案的侵权关系实际上发生在张某与华美购物中心之间,张某为原告,华美购物中心为被告。在此案中,李某与郑某目睹了张某摔倒的过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的规定,属于本案的证人。因此,选项B和C是正确的,而选项A与D是不正确的。
 9、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3/87)
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答案】AB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区分
【解析】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的,也就是说,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普通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种类的,可见,其诉讼标的是多个,故选项A、B项是正确的。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实体要求,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数个,与必要共同诉讼或者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区别无关,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无论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行为既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解题技巧】该题涉及意思同类项的运用,选项A与选项B是意思同类项,在多项选择题中或者都正确,或者都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