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明知他人饮酒仍唆使并将其机动车交予他人在道路上驾驶的,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天虹明知被告人蒋正琴饮酒,仍将其汽车钥匙交给蒋正琴,并唆使蒋正琴酒后驾驶该车,后被告人蒋正琴驾驶该车搭载张天虹等人,沿苏州市虎丘区竹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枫路路口附近时撞击马路中间护栏,发生单车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蒋正琴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6mg/100ml。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苏0505刑初5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天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蒋正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天虹明知被告人蒋正琴饮酒后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蒋正琴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天虹、蒋正琴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天虹、蒋正琴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其均能预交罚金保证金,考虑被告人蒋正琴需要抚养其儿子实际情况,量刑时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范围内从轻考虑。

  法官评析

  行为人自己没开车,是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且帮助犯的行为定性从属于实行犯。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自己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