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根据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独资企业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此处所称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企业法。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如前所述,独资企业享有名称权和商号权。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的名称应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三)有投资人中报的出资

  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的是不断责任,而并不是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并无所虞,故独资企业法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金,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这一规定便于独资企业的设立,有利于独资企业的发展。

  (四)物质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个人独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必备不可同时,法律作这一要求也是为了使个人独资企业与行商游贩相区别。至于经营场所与经营条件的规模与数量等原则根据各企业不同情况来确定。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包括从事业务活动的投资人和企业依法招用的职工。对个人独资企业从业人员的数量,个人独资企业法未作限定。只有投资人一人从事业务活动,也符合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且数量仅限于一人。自然人以外的团体或社会组织虽然也常有单独投资经营的情形,但不能视为独资企业。因此,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且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公证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及现役军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