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中律小编为你介绍一下: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一是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复议法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三、行政复议的特点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