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业务

  1.企业部应向理事会建议按照第一百七十条进行活动的各种规划项目。这种建议应包括按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3款拟订的“区域”内活动的正式的书面工作计划,以及法律和技术委员会鉴定和理事会核准计划随时需要的其他情报和资料。

  2.理事会核准后,企业部应根据第1款所指的正式书面工作计划执行其规划项目。

  3.(a)企业部如不具备其业务所需的货物和服务,可取得这种货物和服务。企业部应为此进行招标,将合同给予在质量、价格和交货时间方面提供最 优综合条件的投标者,以取得所需的货物和服务;

  (b)如果提供这种综合条件的投标不止一个,合同的给予应按照下列原则:

  (1)无歧视的原则,即不得以与勤奋地和有效地进行作业无关的政治或其他考虑为决定根据的原则;和

  (2)理事会所核准的指导原则,即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包括其中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货物和服务,应给予优惠待遇的原则;

  (c)董事会可制定规则,决定在何种特殊情形下,为了企业部的最 优利益可免除招标的要求。

  4.企业部应对其生产的一切矿物和加工物质有所有权。

  5.企业部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出售其产品。企业部不得给予非商业性的折扣。

  6.在不妨害根据本公约任何其他规定授与企业部的任何一般或特别权力的情形下,企业部应行使其在营业上所必需的附带权力。

  7.企业部不应干预任何缔约国的政治事务,它的决定也不应受有关的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政治特性的影响,只有商业上的考虑才同其决定有关,这些考虑应不偏不倚地予以衡量,以便实现本附件第一条所列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