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程序的提起

  1.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须提交本节规定的调解程序的争端任何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书面通知提起程序。

  2.收到第1款所指通知的争端任何一方应有义务接受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

  争端一方或数方对提起程序的通知不予答复或不接受此种程序,不应阻碍程序的进行。

  第十三条 权限

  对于按照本节行事的调解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如有争议,应由调解委员会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 第一节的适用

  本附件第一节第二至第十条在本节限制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