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报告

  1.委员会应于成立后十二个月内提出报告,报告应载明所达成的任何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则应载明委员会对有关争端事项的一切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的结论及其可能认为适当的和睦解决建议,报告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并应由其立即分送争端各方。

  2.委员会的报告,包括其结论或建议,对争端各方应无约束力。

  第八条 程序的终止

  在争端已经得到解决,或争端各方已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接受报告的建议或一方已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拒绝接受报告的建议,或从报告送交争端各方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已经届满时,调解程序即告终止。

  第九条 费用和开支

  委员会的费用和开支应由争端各方负担。

  第十条 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

  争端各方可以仅适用于该争端的协议修改本附件的任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