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税收会计可采用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两种核算程序。但一个核算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采用其中的一种程序,而不能交叉使用两种程序。

  1.记账凭证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5)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6)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