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条 反对权

  1.对于根据第6(1)条(e)或(f)点而进行的关乎数据主体的数据处理,包括根据这些条款而进行的用户画像,数据主体应当有权随时反对。此时,控制者须立即停止针对这部分个人数据的处理行为,除非控制者证明,相比数据主体的利益、权利和自由,具有压倒性的正当理由需要进行处理,或者处理是为了提起、行使或辩护法律性主张。

  2.当因为直接营销目的而处理个人数据,数据主体有权随时反对为了此类营销而处理相关个人数据,包括反对和此类直接营销相关的用户画像。

  3.当数据主体反对为了直接营销目的而处理,将不能为了此类目的而处理个人数据。

  4.至晚在和数据主体所进行的第一次沟通中,第1段和第2段所规定的权利应当让数据主体明确知晓,且应当与其他信息区分开来,清晰地告知数据主体。

  5.在适用信息社会服务的语境中,尽管存在2002/58/EC指令的规定,数据主体仍可以使用技术性条件、通过自动化方式行使反对权。

  6.当个人数据是为了第89(1)条所规定的科学目的或历史研究目的或统计目的,数据主体基于其特定情形应当有权反对对关乎其的个人数据进行处理,除非处理对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某项任务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