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条 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

  1.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特此被设立为欧盟的一个机构,而且将具有法人身份。

  2.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代表是其主席。

  3.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应当包括每个成员国的每个监管机构的首长、欧盟数据保护监管者的首长,或者他们的代表。

  4.当一个成员国内不止一个监管机构负责监控对本条例条款的适用,应当按照成员国的法律任命一个联合代表。

  5.欧盟委员会应当有权参与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活动与会议,但没有投票权。欧盟委员会应当委任一名代表。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主席应当将其活动告知欧盟委员会。

  6.对于第65条规定的情形,只有当决议涉及到适用于和本条例规定有实质性对应的欧盟机构、实体、办公室、规制机构的原则和规则时,欧盟数据保护监管者才具有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