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条 法律诉讼的中止

  1.当一个成员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获知,另一成员国的法院准备对涉及同一个控制者或处理者处理的同一主要事项进行判决,该法院应当通知另一成员国的法院已经存在此类法律程序。

  2.当另一成员国法院准备对涉及同一个控制者或处理者处理的同一主要事项进行判决,除了首先接收案件的法院,所有有权审理的法院都可以停止其法律程序。

  3.在那些诉讼等待初审的情形中,如果首先接收案件的法院对涉及的活动具有管辖权而且其法律允许合并审理,所有除了首先接收案件的法院都可以基于相关一方的申请而拒绝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