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条 获取赔偿的权利与责任

  1.任何因为违反本条例而受到物质或非物质性伤害的人都有权从控制者或数据者那里获得对损害的赔偿。

  2.任何涉及到处理的控制者都应当对因为违反本条例的处理而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对于处理者,当其没有遵守本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处理者的要求,或者当其违反控制者的合法指示时,其应当对处理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3.控制者或处理者如果证明自己对引起损失的事件没有任何责任,那么其第2段所规定的责任可以免除。

  4.当不止一个控制者或处理者,或控制者与处理者同时涉及到同一处理,而且它们对第2段和第3段规定的处理所引起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每个控制者或处理者都应当对损失负有连带责任,以便保证对数据主体的有效赔偿。

  5.当控制者或处理者已经根据第4段的规定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该控制者或处理者可以按照第2段所规定的条件,要求另一控制者或处理者返回其造成的那部分损失。

  6.为了行使其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第79(2)条的规定,应当在成员国认可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