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条 现有的的对教会和宗教协会的数据保护规则

  1.在本条例生效后,对于适用于某成员国境内教会、宗教协会或团体的保护自然人在处理相关中的综合性规则,如果它们和本条例保持一致,仍然应当适用。

  2.对于那些适用符合第1段的综合性规则的教会和宗教协会,其应当接受一个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如果其满足本条例第六章规定的条件,这种独立监管机构可以是特别指定的。